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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文閱讀(一)(9分,每小題3分) 宋代司法重程式吳鉤“包公戲”中的包拯,是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

練習題3.28W

問題詳情:

一、現代文閱讀(一)(9分,每小題3分) 宋代司法重程式吳鉤“包公戲”中的包拯,是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

一、現代文閱讀(一)(9分,每小題3分)

  宋代司法重程式

吳鉤

“包公戲”中的包拯,是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於一身,但“包公戲”展現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因為宋朝司法特別強調 “分權與制衡”。為實現“分權與制衡”,宋朝的立國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瑣的司法程式。

首先,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於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於縣衙門的縣尉司,二者合稱“巡尉”,相當於今天的*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據、主持司法檢驗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們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式之後,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人*言、*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推勘官什麼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檢法之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伏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州府衙門呈報*派駐各地的巡迴法院(提刑司)複核。巡迴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法司複審。

宋代刑事司法程式之繁複、嚴密,堪稱歷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來,也會覺得過於“繁瑣”。

                                      《*週刊》(2016年第19期)

1.下列關於原文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

A.“推勘”是庭審程式的第一個環節。推勘官通過人*、物*以及法醫檢驗等內容,排除對案情的懷疑,將案情審訊清楚。

B.“巡尉”是宋代負責各州、路、縣衙門緝捕和刑偵的司法機構,主要負責緝拿嫌疑人,蒐集*據、法醫檢驗等各項工作。

C.“翻異別勘”原則上有三次。一旦被告人觸發此程式,官府就要對案件另設法庭,重新審理,且原審法官一概迴避。

D.“檢法”是由一名*的法官把有疑點的卷宗進行重審,無疑點的卷宗根據嫌犯犯罪事實,檢出所觸犯法律條文的程式。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

A.被告人在畫押後可以在複核案情環節通過喊冤申訴,只有在被告人承認供詞屬實的情況下,審理才能進入到下一程式。

B.“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的規定充分*了宋代緝捕、刑偵機構無權審訊的事實。

C.被告人伏法後,對於普通判決,州府衙門只需呈報提刑司複核,對於有疑點的死刑判決,該衙門則必須呈報*法司複審。

D.推勘官不用對被告人犯了什麼法,判定什麼罪,以及畫押後的司法程式負責,他們只需對自己審訊案情是否出錯負責。

3.根據原文內容,下列說法不正確的一項是(  )

A.宋代刑事司法程式之繁複、嚴密,今日看來也過於“繁瑣”,所以對現在的司法部門在制定和履行司法程式時借鑑意義不大。

B.判決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判決書後,或簽字,或不簽字,或附“議狀”。法官們要認真對待,否則,會因此付出代價。

C.宋代的司法程式中有多個可以觸發對案件重新審理的程式,這樣可以降低冤假錯案發生的機率,案件審理也更加嚴密。

D.宋代司法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是為了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該制度體現了宋朝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面。

【回答】

1.C(“進行重審”錯,原文是“退回重審”)

2.D(判處死刑且有疑問的案件由提刑司呈報*法司複審,非州府衙門)

3.D(“借鑑意義不大”錯,無中生有)

知識點:論述類文字閱讀

題型:選擇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