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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受領權”造句,怎麼用給付受領權造句

造句1.27W

1、第29條(保險給付受領權及抵銷)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給付受領權造句

2、第30條(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標籤:造句 給付 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