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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造句,怎麼用財產來源造句

造句1.76W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基本構想。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設立,反映出法律在複雜的社會現實面前的某種無奈。

慕綏新:瀋陽市長,2001年10月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

解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存在的問題,最佳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義務。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刑法中一個新的罪名,自設立以來,在懲治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在論述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對理論界爭議比較多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同時結合外國相關犯罪的立法,對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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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帖還指出,保守估計陸熾然及其家人名下財產約一到兩億元**,並質疑其財產來源

如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

第四部分,從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入手,並檢討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提出了對該罪的立法完善的建議。

全案近日偵結,依不違背職務行、受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葉世文、趙藤雄、魏春雄、蔡仁惠、陳麗玲。

第三章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和刑罰適用。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所表現出的諸多爭議及存在的缺陷,都值得認真研究。

在進入司法程式後,羅蔭國和周鎮巨集,這兩位前後任茂名市委*記都被指控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涉案金額分別超過了元和元,均被判死緩。

一百懲治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規定並非我國立法獨創,在國外早已有相關的立法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我國在總結反腐經驗基礎上設立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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