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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龍村的李某今年21歲,在本鎮的食品加工廠做臨時工,每月有1400元的收入。爲了上班方便,李某欲在鎮裏向吳某買...

練習題3.2W

問題詳情:

黃龍村的李某今年21歲,在本鎮的食品加工廠做臨時工,每月有1400元的收入。爲了上班方便,李某欲在鎮裏向吳某買...

黃龍村的李某今年21歲,在本鎮的食品加工廠做臨時工,每月有1400元的收入。爲了上班方便,李某欲在鎮裏向吳某買下一間一室一廳的房子,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跟吳某簽下合同付款買下並住了進去。同年10月,李某因車禍死亡。隨後,其父找到吳某,認爲其子與吳某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吳某返還錢款,遭到拒絕。次年2月,李某的父母再次就房屋問題欲找吳某時,卻發現該房屋已被鄭某入住。鄭某說吳某年前已將該房賣給了他並拿出了產權*,原來李某買此房屋時並未跟吳某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1)李某向吳某購買房屋的行爲是否有效?爲什麼?

(2)本案中的房屋究竟歸誰所有?李某的行爲對我們有何啓示?

【回答】

(1)有效。因爲合同成立時李某已滿16週歲,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法律行爲,無須徵得其父母的同意。李某車禍死亡是在合同成立之後,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2)①本案中房屋應歸鄭某所有。依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應依法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因此,李某雖先買房但未辦產權登記,鄭某後買房但辦理了過戶手續,合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②啓示:本案中,李某由於購房而遭受一定損失,原因在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法律觀念淡薄。吳某主觀故意一房兩賣,是明顯的違法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法治社會裏,我們要學習和掌握與自身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依法辦事,善於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要自覺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尊重他人的權利。

知識點:生活中的法律常識 單元測試

題型:綜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