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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造句,怎麼用勞動爭議仲裁造句

造句2.05W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9、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11、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13、提出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5、解決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17、具體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

19、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確認。

21、隨著我國勞動關係發展的進一步複雜化,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先裁後審、仲裁時效、受案範圍、仲裁公正*等問題的弊端不斷暴露出來。

23、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5、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

27、第四章為完善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29、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

32、在此基礎上提出,“裁審分離、各自終局”是解決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問題的有效方法。

34、內地與*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同樣實行“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仲裁體制,但在發揮作用方面,既有各自的優勢,也有各自的不足。

36、該制度的執行目前仍存在許多障礙,如勞動爭議仲裁程式的糾葛、人事制度中實體法缺位等等。

38、社會保險行政部分一般會出具勞動關係補正通知書,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來確認勞動關係。

40、洛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酒店補發剋扣的*91.3元,但對延長工作時間未予認可,王某不服訴至法院。

1、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

3、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穩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6、三是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設

10、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現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強制前置問題。

1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18、第十七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2、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6、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過短,應當實行訴訟時效制度。

31、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落實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人員、經費及辦案條件。

3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39、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多數勞動者都要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兩審程式才能終極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爭議仲裁造句

2、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條重要途徑。

8、我國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之間糾紛的仲裁可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

16、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24、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

33、截止2001年底,全國已建立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3192個,專職和兼職勞動仲裁員近2萬人。

41、這種現實更需要律師或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竭盡能力收集*據,以支援我方的合法主張。

1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8、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主要形式。

37、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20、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