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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造句,怎么用行政诉讼法造句

造句2.47W

基于此,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周全之处,以廓清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应有之义。

通说认为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比较美国的做法,我们应该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原则进行反思。

这些都促使我们反思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是否科学,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作为验*该计划的严谨*和持久*执行的一部分,我们当然欢迎通过行政诉讼法庭对它所进行的进一步详细审查的机会。

行政诉讼目的决定着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安排,决定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风格。

因此,重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势在必行。

行政行为的可诉*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本文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来探寻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原告资格的设定问题。

1995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不久,四川夹*县技监部门因商标侵权查封了一家小企业,却被当事人以“涉嫌越权”告上法庭。

行政诉讼法造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热点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建立了社会团体支持公民起诉和诉权保障的制度。

笔者,尝试从理论、实践等多角度对其做系统的分析探讨,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因此,在理论上厘定和梳理行政诉讼法的法官释明权体现出一定的急迫*。

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必要*已是不争的论题。